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389号之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阿容,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芭比小猫鞋业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银河大厦**A4062。
经营者:蔡明江。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阿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市江汉区福尔特鞋业商行的起诉,并申请追加武汉市江汉区芭比小猫鞋业商行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现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兰 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