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0号 原告:陈芳,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娴,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胡敏,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陈芳与被告胡娴、胡敏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陈芳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陈芳撤回对被告胡娴、胡敏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陈芳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陈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