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9知民初66号 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燕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江市立燕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经营者:郭立华,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燕服装公司)与被告沅江市立燕服装店(以下简称立燕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君燕服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到庭参加诉讼。
立燕服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燕服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燕服装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君燕服装公司第XXX号、4XXX号、41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并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2.判令立燕服装店赔偿君燕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立燕服装店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3.判令立燕服装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YISHION以纯”是国内时尚休闲服饰知名品牌之一,已获得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在第25类(商标注册证:第XXX号、4XXX号、41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君燕服装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经郭某某先生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以纯”商标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知名度和美誉度极高。
君燕服装公司发现立燕服装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君燕服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影响了君燕服装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君燕服装公司的声誉,挤占了君燕服装公司的市场份额,使君燕服装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立燕服装店未到庭未予答辩。
君燕服装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明君燕服装公司享有注册证号为第XXX号、4XXX号、41XXX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有效;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君燕服装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3.认定“以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文件,证明“以纯”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非常高;
4.公证书,证明立燕服装店侵害君燕服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鉴定报告,证明立燕服装店销售的服装假冒君燕服装公司的注册商标。
立燕服装店未予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燕服装公司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是“YISHION以纯”商标的注册人,并依法取得第XXX号、第4XXX号、第41XXX号商标注册证。
2005年12月31日,“以纯”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5年11月16日,郭某某与君燕服装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郭某某将已注册的使用在服装、裤子等商品上的第XXX号、第4XXX号、第41XXX号等商标,许可君燕服装公司使用在服装、裤子等商品上;
君燕服装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享有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属于普通使用许可。
2019年4月1日,郭某某授权君燕服装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其他第三方侵犯郭某某第XXX号、第4XXX号、第41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侵权行为,自行提起诉讼。
君燕服装公司发现有商家销售涉嫌侵害上述商标权的商品,为收集证据以备诉讼所需,特委托蔡某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取案涉商品的行为及进行网上物流查询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5月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卢某工作人员钟某某的监督下,蔡某某拆开上述包裹,钟某某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蔡某某收执。
2019年5月28日,在公证员卢某工作人员钟某某的监督下,蔡某某使用该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一系列操作,该处工作人员对蔡某某的操作行为进行了现场拍摄。
2019年6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作出(2019)粤广南粤第XXX号公证书,公证了上述过程。
经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案涉裤子为假冒伪劣商品。
君燕服装公司为本案维权而支出公证费800元。
另查明,郭某某系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任董事长一职。
本院认为,君燕服装公司已依法取得“以纯”商标的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立燕服装店没有获得君燕服装公司的合法授权和许可,销售使用了“以纯”商标的裤子,侵害了君燕服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对君燕服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君燕服装公司要求立燕服装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君燕服装公司第XXX号、4XXX号、41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立燕服装店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由君燕服装公司提供或者与君燕服装公司有关,从而获得更大利益,但在客观上并未产生贬损、诋毁君燕服装公司商品或声誉的结果,君燕服装公司要求立燕服装店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君燕服装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和立燕服装店的获利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院综合考虑“以纯”商标的知名度、立燕服装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销售范围、销售价格以及君燕服装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立燕服装店赔偿君燕服装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君燕服装公司为制止立燕服装店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沅江市立燕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广州市××号××号××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裤子;
二、沅江市立燕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为制止沅江市立燕服装店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沅江市立燕服装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