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2796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搂宝便利店,经营场所长春市威海路福临家园******。
经营者:常丹凤。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搂宝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