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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执2330号
案件名称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名海家瑞家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鲁小喜,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金祥家具产业园、景明路东侧、万象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岳国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名海家瑞家具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嵩山南路**百姓广场A馆****。

经营者:李文立。

关于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名海家瑞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2知民初51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经营者李文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12月14日,向郑州市不动产调查,2021年1月8日,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航空港区管理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及经营者李文立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12月2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月20日,前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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