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1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思莲,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思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思莲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