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
被执行人: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47110807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东卡****。
法定代表人:崔国庆。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黔民终47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受理费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与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38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
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