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225号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冯家湾工业园科园南路****208-210、304-308、405。
法定代表人:薛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康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汴东产业集聚区中兴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3X76KX4G。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江苏力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丰县范楼镇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1T8NBA38。
法定代表人:李芬芬。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康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力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康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力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