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60号原告:吴震辰,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琛,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玉斌,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吴震辰与被告宋玉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吴震辰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震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震辰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50元,减半收取188.75元,由吴震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