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21号原告:余光好,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木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龙园路**顺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彩燕。
原告余光好与被告深圳木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82015××××.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光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光好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