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35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
法定代表人:郭锡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B.经营者:李海凤。
被告:界首市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新世纪商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R.经营者:耿万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界首市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新世纪商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汝 峰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