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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莆田市荔城区爱购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89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莆田市荔城区爱购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莆田市荔城区爱购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9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营业执照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爱购日用品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胜利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0N9YX9P。

经营者:林玉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爱购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陈淑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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