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92民初468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泓盈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桃源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48616009。
负责人:胡发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好唱公司”)与被告重庆泓盈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泓盈公司长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横琴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被告泓盈公司长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横琴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劳务费、差旅费、取证消费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由法院酌定);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享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在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以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及相应诉讼请求。
被告泓盈公司长寿分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被告在原告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纯K”。
被告使用“纯K”实际上是对KTV经营范围的注释和说明,并且“纯K”指的是KTV经营模式的一种,属于通用专有名词。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横琴好唱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6号公证书、新闻报道网络截图(包括网易新闻、凤凰网、新浪深圳、深圳晚报)、纯K官网及ICP查询打印件、(2019)鄂民信证字第40、43、44号公证书、(2018)渝北证字第8602号公证书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第11727503号“纯K”商标。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纯K”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商标。
2017年5月10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横琴好唱公司。
横琴好唱公司系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出具(2018)渝北证字第8602号公证书,主要载明:横琴好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李伦、邵学谦于2018年6月8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其在KTV消费取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2018年6月13日,该公证处公证员贺川林、工作人员黄明磊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伦、邵学谦来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时代中心2楼的“麦欢纯K”星级量贩式KTV。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邵学谦对“麦欢纯K”室内外所涉广告、标识及相关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取得照片十八张。
KTV现场消费共计人民币壹佰零玖元,取得了POS签购单二张、发票一张(加盖泓盈公司发票专用章),并收集卡片一张、纸巾盒一个。
POS签购单、发票、卡片经本公证处封签密封后移交申请人留存。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店铺外墙招牌、收银台背景墙、走廊灯箱、宣传海报、菜单栏、射灯投影、电视屏幕、点歌操作台、名片等处使用了“麦欢纯K”或者“麦欢·纯K”。
原告主张上述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对于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其使用标识中的字母不是“K”,而是左边一竖加右边半椭圆,与原告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
另查明,被告泓盈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娱乐管理、KTV娱乐服务、餐饮服务;
销售预包装食品、香烟日用品等。
泓盈公司长寿分公司系泓盈公司的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范围:销售日用品、礼品,许可经营范围:KTV娱乐服务、餐饮服务等。
还查明,横琴好唱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载明了其在深圳、厦门、大连、重庆、东莞、上海等多个城市开设的纯K店铺的电话、地址。
网易新闻网于2013年1月15日发布文章“3家分店列KTV网络排名前四‘台北纯K’攻占上海滩”,报道台北纯K。
凤凰网于2013年1月11日发布文章“重庆KTV行业刚进入战国时代”,报道台北纯K的历史及在重庆开店的情况。
新浪深圳网于2017年5月18日发布文章“让全深圳一起狂欢的玫瑰情人节开启KTV音乐文化风向标”,报道合纵文化集团旗下全新音乐概念品牌纯K与深圳最大的中立第三方葡萄酒线下活动社交平台合作举办情人节专场主题盛宴的情况。
深圳晚报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文章“纯K浪漫思维创新K**音乐文化模式”,报道合纵文化集团旗下全新音乐概念品牌纯K与深圳最大的中立第三方葡萄酒线下活动社交平台合作举办情人节专场主题盛宴的情况。
2017年8月2日,横琴好唱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汤俊生(乙方)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在福建省福州市开设本KTV,可以使用包括第11727503号“纯K”商标在内的共7个商标,合同期限5年,知识产权授予费38万元。
2017年10月17日,横琴好唱公司(甲方)与案外人郑伟锋(乙方)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在河南省郑州市开设本KTV,可以使用包括第11727503号“纯K”商标在内的共7个商标,合同期限5年,知识产权授予费38万元。
2018年1月3日,横琴好唱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李旭毅(乙方)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设本KTV,可以使用包括第11727503号“纯K”商标在内的共7个商标,合同期限5年,知识产权授予费38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指控被告持续侵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的相应条款。
原告依法取得的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在核定服务范围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关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若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评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在提供卡拉OK服务的过程中使用的“麦欢纯K”或者“麦欢·纯K”,可以识别服务来源,系商标性使用。
其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使用的标识完整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或者原告经营的KTV有特定的联系。
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的其使用时间早于原告注册商标的获得时间。
被告的总公司泓盈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4日,被告成立于2014年4月24日,故被告及其泓盈公司经营的店铺均应晚于其成立时间,而原告注册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早于被告及泓盈公司的成立时间,故被告关于在先使用的抗辩不成立。
关于被告辩称的“纯K”系通用名称。
被告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已经在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上注册了“纯K”商标,目前商标系有效状态,故被告关于通用名称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在涉案经营场所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的请求,因原告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在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数额。
其举示的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0000元的经营指导合同的被许可人位于河南郑州、黑龙江哈尔滨以及福建福州,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不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社会公众消费水平均存在较大差异,且该合同涉及可以使用的商标共有7个,故不能直接参照上述知识产权授予费来确认赔偿数额。
鉴于原告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时间以及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泓盈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
二、被告重庆泓盈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重庆泓盈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