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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福州现代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558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福州现代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福州现代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558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现代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投资区福兴****楼第**-4/div> 法定代表人:孔维芬。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现代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徐 方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金凤 书 记 员  刘 泉 附件: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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