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83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晋州市,2020年8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26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1年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1]Z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未经过蓝月亮、汰渍、立白、超能等洗衣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设备、原料、包装物,在家中生产蓝月亮、汰渍、超能等品牌的洗衣液并通过手机快手发布作品进行销售。
截止2020年8月8日,共销售2000多箱,销售额为51510元。
赵某存储在家中尚未销售的蓝月亮牌洗衣液(2kgx6)70箱,汰渍牌洗衣液(3kgx4)80箱,蓝月亮牌洗衣液袋装(每袋500克,50袋)19箱,根据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5640元。
赵某存储在泥安村租用的库房内的超能牌洗衣液(3.5kgx4)256箱,蓝月亮牌洗衣液(3kgx4)183箱,汰渍牌洗衣液(3kgx4)49箱,立白牌洗衣液(2千克+500克)237箱,芭菲牌洗衣液(3kgx4)162箱,奥妙全自动洗衣液(3kgx4)111箱,奥妙除菌洗衣液(3kgx4)96箱,好爸爸牌洗衣液(2千克+800克)75箱,立白皂液(3kgx4)82箱,碧浪牌洗衣液(3kgx4)67箱,根据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377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在案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晋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搜查、扣押笔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被侵权企业证明,证人杜某、赵某证言,被告人赵某供述,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其在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审前调查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赵某从事日用化学品行业。
二、没收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已交纳) 三、随案移送的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2kgx6)70箱,汰渍牌洗衣液(3kgx4)80箱,蓝月亮牌洗衣液袋装(每袋500克,50袋)19箱,超能牌洗衣液(3.5kgx4)256箱,蓝月亮牌洗衣液(3kgx4)183箱,汰渍牌洗衣液(3kgx4)49箱,立白牌洗衣液(2千克+500克)237箱,芭菲牌洗衣液(3kgx4)162箱,奥妙全自动洗衣液(3kgx4)111箱,奥妙除菌洗衣液(3kgx4)96箱,好爸爸牌洗衣液(2千克+800克)75箱,立白皂液(3kgx4)82箱,碧浪牌洗衣液(3kgx4)67箱,由暂扣机关晋州市公安局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