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泰鑫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恒南一路**厂房**504。
法定代表人:崔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霞,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泰鑫康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深圳市泰鑫康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愿意服从一审判决,决定不再上诉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泰鑫康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泰鑫康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泰鑫康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鑫康泰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50元,其多预交的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