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152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诗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633号和盛商业大厦306。
法定代表人:郭淑香。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深圳诗陶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082554.4、专利名称为面盆龙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