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84号原告: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敖志波,执行董事。
被告:霸州市城区程帆优品快餐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经营者:杨新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柏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市城区程帆优品快餐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