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39号 原告:倪兴盛,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里昂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灯具城量力灯皇港**楼****。
经营者:李刚。
原告倪兴盛与被告金牛区里昂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倪兴盛因与被告金牛区里昂灯饰经营部达成和解,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兴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里昂灯饰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兴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兴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