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061号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晖,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丹宁、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汉庭世家旅馆,经营地:,经营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福祥路******v> 经营者:郑若进,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汉庭世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 辛 人民陪审员 吴俊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梦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