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57号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C1901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03762N。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庄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鲤中路**代码91350322MA33MUMR8L。
法定代表人:庄细妹。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庄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林艳艳 人民陪审员 吴锦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