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209、4211、4213、4214号原告:深圳市轩宇车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冀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雄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记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轩宇车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轩宇车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轩宇车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四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200元,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2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31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