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965号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刘忠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金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欢。
被告:宿州市可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婉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州金麦食品有限公司、宿州市可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0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