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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平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25937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平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平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25937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平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开创大道1003号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思云。

上列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平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平帆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第20463508号、第19836994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463508号、第19836994号商标专用权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设计、销售智能电源产品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以独立自主的产品设计和扁平化的网络直销,向全球消费者提供可轻松拥有的高品质产品。

上述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移动电源热销品牌,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动电源。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依原告申请就上述侵权行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本案被告销售的移动电源上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完全一致,并且在网络平台予以销售,辐射范围广,侵权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本案相关情况如下: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 商标 注册人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限 第9843775号“?” 雷桂斌 第9类:半导体、避雷器、变压器(电)、测量仪器、电池、电镀设备、电弧切割设备、电热袜、电容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日程表、电熨斗、动画片、封塑料用电动器械(包装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衡器、火灾报警器、集成电路、计算机、加油站汽油泵、假币检测器、灭火设备、商品电子标签、望远镜、纤维光缆、眼镜、遥控仪器、荧光屏、邮戳检验器、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照相机(摄影)、整流用电力装置、自动售票机、自动指示牌 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第9843776号“?” 第9类:计算机、电子日程表、邮戳检验器、假币检测器、自动售票机、加油站汽油泵、商品电子标签、封塑料用电动器械(包装用)、衡器、自动指示牌、纤维光缆、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望远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集成电路、电容器、变压器(电)、荧光屏、遥控仪器、整流用电力装置、避雷器、电镀设备、灭火设备、电弧切割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火灾报警器、眼镜、电池、动画片、电熨斗、电热袜 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二、原告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原告经商标注册人雷桂斌许可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2020年5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雷桂斌将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转让给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后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2020年8月6日前可以原告为主体进行维权。

三、商标知名度: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获得《2014年度网购消费者喜爱的广货品牌》,2015年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2016年获得《2015年度消费电子行业十大优秀产品奖》,2018年获得《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但仅提交了(荣誉证书)公证书复印件。

原告还提交了其与百度、聚讯科技等公司的推广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其官网旗舰店、天猫、京东商城官方网站、各大门户搜索及新闻报道的网页截图,以证明原告为“”和“”商标投入大量高额广告,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较高,移动电源在同行业中的销量名列前茅。

四、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销售、许诺销售。

五、被控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2019)粤韶韶州第7805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26日,被告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络平台“广州平帆科技有限公司”店铺销售了三件“罗马仕20000毫安大容量液晶显示屏充电宝便携正品移动电源罗马式”商品,销售页面显示30天内10个成交,0条评价,2992个可售。

庭审时当庭拆封(2019)粤韶韶州第7805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外包装盒正面印有“罗马仕”“”标识以及“深圳罗马仕科技公司监制”“深圳市力可普尔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字样,外包装左上角贴有镭射标签,标签上印有“”标识及“七千猫出品”字样;

移动电源正面印有“”标识,背面印有“罗马仕︳电源技术偏执狂”“制造商:深圳市力可普尔电子有限公司”,右上角印有“七千猫”及二维码;

使用说明书上印有“”标识及“深圳罗马仕科技公司监制”“制造商:深圳市力可普尔电子有限公司”字样;

另有数据线一根。

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已经下架:是。

七、被控侵权商品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比对:相同。

八、被告有无合理使用涉案商标的理由:无。

九、被告在进货时有无对企业资质及知识产权进行审查:未提交证据。

十、原告主张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十一、原告主张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购买公证实物费129元。

十二、其他相关事实:无。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书)、(购买、收货)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商标维权情况说明、网页截屏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诉侵权商品上印制有“”“”,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上述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与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电池充电器”属同种商品,原告亦确认被诉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被诉侵权商品为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463508号、第19836994号商标专用权的请求,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被告所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所销售,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诉侵权商品已下架,涉案店铺也已停止经营,原告关于停止侵犯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求已经实现,本院对此不再评判。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销售数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平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州平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已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广州平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雯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六条第一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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