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4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军,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14号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MMK7T。
法定代表人:纪勤娟。
被告:纪勤娟,女,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纪勤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