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75号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子勋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悦路**潮LOFT文化创意园**308/div>法定代表人:杨仲勋。
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子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