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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莉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675号
案件名称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莉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曾莉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675号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莉娟,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莉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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