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85号原告: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科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岩,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梅塘雅品服装店,营业地广东省普宁市。
经营人:周晓松。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梅塘雅品服装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