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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彭城好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3民初7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彭城好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彭城好旺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初7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彭城好旺副食店。

经营场所:四川省阆中市彭城镇彭城场。

经营者:熊关敏。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市彭城好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2021年3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0元,退还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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