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88号原告:朱朗银,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更新,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劲品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鹏达路**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W941H。
法定代表人:黄原金,总经理。
原告朱朗银诉被告深圳市劲品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4××××.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朱朗银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朗银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朱朗银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朗银负担,原告朱朗银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