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256号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业林,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雀羚公司)与被告彭业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百雀羚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百雀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陈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业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雀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彭业林:1.停止侵犯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百雀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900元和购买公证物品费用63元)。
事实与理由:百雀羚公司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具有近八十年历史的化妆品专业生产企业,先后获得“上海著名商标”“2016年中国美妆年度十佳品牌”等荣誉。
百雀羚公司是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权利人。
彭业林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经营的店铺“凤城生活馆”,销售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标识的护肤品,容易导致市场混淆。
彭业林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法庭根据本案情况以法定赔偿标准核定百雀羚公司经济损失。
彭业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百雀羚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营范围包括日用化学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日用化学品的生产、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等,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百雀羚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洗面奶、美容霜、护肤露、护肤水等,有效期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
2016年10月27日,权利商标经核准转让于案外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0日,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授权百雀羚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权利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相关纠纷采取法律行动,同时明确授权方对百雀羚公司提起的维权诉讼不再另行主张权利,授权有效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彭业林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凤城生活馆”的网络店铺。
2019年4月11日,百雀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凤城生活馆”中名称为“草本百羚百萃护肤品套装女补水保湿纯植物控油收缩毛孔孕妇化妆品”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该商品已拼711件,单独购买价95元,发起拼单价63元。
百雀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选择“四件套面奶水乳霜”下单购买,实付63元。
5月12日,百雀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公证处的快递包裹(百世快递:XXXXXXXXXXXXXXXX),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3898号公证书,百雀羚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900元。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19年11月30日由商家自行下架,于2020年2月9日被平台禁售。
“凤城生活馆”于2020年1月30日停止经营。
被诉侵权商品链接项下订单商品名称均不包括“百雀羚”关键字,商品名称包含“百羚”关键字的商品销量为777件,销售金额为62,112.30元,与百雀羚公司公证购买商品名称一致的订单销量为761件,销售金额为61257.15元。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其中有“百羚百萃润肌赋活补水洁面乳”“百羚百萃润肌赋活紧致柔肤水”“百羚百萃润肌赋活弹嫩补水乳”“百羚百萃润肌赋活紧致补水霜”各一件,以及赠品若干。
“百羚百萃润肌赋活补水洁面乳”为绿色纸盒包装,正面和上部均有标识(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侧面则标注有“百羚百萃”字样,打开包装盒,其中的产品正面亦印制有被诉侵权标识。
其余三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标识的情况与“百羚百萃润肌赋活补水洁面乳”相同。
百雀羚公司表示其同款产品“肌初赋活”系列系洁面乳、水、乳、霜全套礼盒装出售,并无单独包装产品零卖,且被诉侵权商品包装、印制粗糙,并非百雀羚公司生产。
本院认为,百雀羚公司享有权利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及独立维权权利,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其被许可使用及维权期限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百雀羚公司否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商品。
本院注意到,经与百雀羚公司提供的产品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存在明显区别,百雀羚公司所述属实,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非百雀羚公司或其授权厂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突出标注标识,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美容霜、护肤露、护肤水分别属于相同商品。
经隔离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均为上下两部分为字母和自然元素图案,中间为汉字的方形组合标识,整体构成近似,且被诉侵权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百羚百萃”与权利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百雀羚”文字表述及呼叫亦有近似之处,结合上述整体感知,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侵权商品,彭业林的销售行为侵害了百雀羚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被诉侵权商品已被拼多多平台禁售,彭业林经营的网络店铺“凤城生活馆”亦已停止经营,百雀羚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因彭业林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百雀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彭业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彭业林的过错程度、侵权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百雀羚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为本案维权所需,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百雀羚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其聘请的律师确实参与了诉讼,该费用系百雀羚公司必然开支,本院综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酌情支持2,500元。
彭业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8,3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负担825元,被告彭业林负担1,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