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069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义乌市三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A1-513(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夏继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飞,浙江双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三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花亦浓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