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427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娅莉,上海九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吴兴鼎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新天地商场五Ediv> 法定代表人:顾建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吴兴鼎虹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