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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条八数码有限公司、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364号
案件名称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条八数码有限公司、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条八数码有限公司;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64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沙路**龙迪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XG1QXT。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条八数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向银路35-1安旭商务园综合楼508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905750。

法定代表人:洪佳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5341515U。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子荣,中山市汉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条八数码有限公司、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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