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743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亨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溪南村****法定代表人:裘金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亨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