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44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JHH1W。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臻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龙胜配件城**4A41码91440300MA5ERLUE9A。
法定代表人:陈家林。
被告:陈家林,男,汉族,1991年8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臻烦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