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4199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亩园鲜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杨闸路口西侧平房**/div>法定代表人:李新建。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千亩园鲜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