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财保239号申请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致真大厦******。
法定代表人:哈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div>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102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9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二十一万零二百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一千五百七十一元,由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