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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与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黄可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09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与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黄可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黄可歆;璩永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90号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路上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永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珠,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众恒晟高新科技园**802iv>法定代表人:黎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可歆,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深深福田区。

第三人:璩永勃,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所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黄可歆、第三人璩永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08××××.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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