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财保248号申请人: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商业楼**316、317。
法定代表人:王国毓,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明,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
法定代表人:陈顺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诉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张秋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7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价值一百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