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15号原告:刘权行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湄,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笛。
被告: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卢笛。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卢笛、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权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权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