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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行我与卢笛、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115号
案件名称刘权行我与卢笛、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权行我;卢笛;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15号原告:刘权行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湄,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笛。

被告: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卢笛。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卢笛、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权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权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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