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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深圳市中农粮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5079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深圳市中农粮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深圳市中农粮食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07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深圳市福稻家农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富康路****158、131-1330-142号仓位。

法定代表人:李祖慧。

被告:深圳市中农粮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C1602div>法定代表人:刘庆文。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稻家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农粮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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