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07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深圳市福稻家农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富康路****158、131-1330-142号仓位。
法定代表人:李祖慧。
被告:深圳市中农粮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C1602div>法定代表人:刘庆文。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稻家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农粮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