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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4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402号原告: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10-2内**。

法定代表人:郭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华,北京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div>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宝雨,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弘权公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弘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乐视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弘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乐视网公司向弘权公司支付专利代理费、垫付费用1754902.71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延迟履行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弘权公司与乐视网公司签订《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简称涉案协议),约定弘权公司为乐视网公司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并对代理费用等进行了约定。

涉案协议签订后,弘权公司为乐视网公司代理申请包含国内业务、涉外业务发明专利事项,并垫付相关申请费、涉外申请服务费、涉外官费、翻译费等费用。

直至今日,乐视网公司尚欠弘权公司1754902.71元未支付。

为维护弘权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乐视网公司辩称:根据涉案协议约定,弘权公司办理具体代理事宜,必须依据乐视网公司指定的专利负责人就该具体事务所出具的指令函;

弘权公司向实际发生的公司收取专利费用。

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乐视网公司向弘权公司发出了指令函,要求弘权公司撰写专利申请并提交国外专利局。

专利受理通知书只能表明该专利申请被国外专利局受理,并不能证明该专利申请是乐视网指示弘权公司撰写并提交。

并且,受理通知书显示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与乐视网公司共同申请,并且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是第一申请人(有4件美国专利受理通知书显示专利申请人是乐视网公司,但这4件美国专利申请在美国专利局网站上查询不到)。

因此,乐视网公司不应承担专利代理费和垫付费用。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弘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协议系乐视网公司(甲方)与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乙方,简称弘权事务所)签订的《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中国及国际专利相关服务,达成以下约定:一.甲方委托事项:1.中国专利申请代理;

2.涉案专利申请代理;

3.代理无效诉讼事务;

4.合作范围:乐视网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都为乐视控股公司的关联公司,均可按照此协议进行专利委托业务,均可享受和乐视控股同等权利义务。

二.总委托书为简化个案委托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甲方签署专利代理总委托书替代个案专利委托书,并遵守:2.1甲方签署总委托书,委托乙方为办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合作范围内事务;

2.2甲方针对每个项目以书面形式指定具体专利辅助人负责与乙方书面指定联系人联系处理具体的专利代理事宜。

同时,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指定电子邮箱来接收双方发送具体的专利代理文件;

2.3上述总委托书是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办理专利事宜的必要条件,同时乙方在行使其代理职责,办理具体代理事宜(包括撰写申请文件以及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有关事宜)时,还必须依据甲方在指定的专利负责人就该具体事务所出具指令函。

该指令函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发明名称、申请的专利类型、发明人、承办人、申请人、是否申请PCT/外国专利、是否申请提前公布、是否办理费用减缓以及递件时限等必要事项。

指令函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送达乙方。

2.4凡涉及到甲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利处理的(例如提前公开、请求实审、分案、主动撤回等),乙方需得到该专利的甲方专利负责人书面许可后才能进行。

所述书面许可包括电子邮件方式。

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项目单件专利代理服务及付款单位信息根据合同后附的专利费用明细表,由乙方向甲方实际发生的公司收取,乙方应尽可能将所涉及的每项专利的费用列出明细。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及垫付官费。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及垫付官费。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甲方权利义务4.3甲方应向乙方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提供申请人、发明人、专利主题名称等信息。

4.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应的代缴官方费用。

五.费用与支付5.1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项目单件专利代理服务费用及付款单位信息根据合同后附的专利费用明细表,由乙方向甲方实际发生的公司收取,乙方应尽可能将所涉及的每项专利的费用列出明细。

5.2为确保及时缴纳各项官费,乙方负责代缴甲方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并免除甲方支付代缴官费相应利息的义务。

5.3乙方按季度进行请款,按照请款单模板详细裂相应季度所涉及的所有款项,请款所用单据包括: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各关联公司为抬头的官费收据、盖章的请款单、受理通知书原件(可先提供电子版,原件下发后再提供),按照顺序整理完毕后递送甲方。

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是乙方已实际完成该阶段的代理任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完成该阶段任务的凭证,如:官方通知、专利局官方收据、乙方完成任务说明(需加盖乙方公章)。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的费用。

5.5开票信息(除乐视控股公司开具增值税普票,其他公司均需开具增值税专票)该开票信息包括乐视网公司的公司名称、开户行和纳税人识别号。

九.违约责任9.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3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有效期限11.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

涉案协议加盖了乐视网公司和弘权事务所的合同专用章,丁学爽是乐视网公司的联系人,逯楠为弘权事务所的联系人。

涉案协议的附件1为专利代理服务费用清单;

附件2为各国国家阶段费用明细表。

2017年3月31日,lunan@chinableip.com(弘权事务所逯楠)向mayue7@le.com(乐视集团马越)发送并抄送yuhongli@le.com(乐视集团于宏丽)主题名称为“20170329乐视关联公司请款表”的电子邮件,称“附件为我司修改后的涉外请款单,在表中我司增加用于抵扣涉外代理服务费和官费开发票的抵扣税款,请您审核。

外所账单扫描件已于3月29日给您邮寄光盘,请注意查收。

”该邮件有“乐视网-涉外费用请款表-20170329.xlsx”等2个附件。

同年4月11日,马越回复逯楠并抄送于宏丽电子邮件,称“请开票。

请在邮寄请款清单的同时邮寄海外账单纸件。

”关于上述电子邮件附件涉及的请款表,弘权公司提交了列明28件美国、欧洲、印度专利的申请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涉外新申请官费(美元)、涉外新申请服务费(美元)、涉外费用总计(美元)、汇率、当日汇率金额(人民币)、开发票抵扣税款6%、费用合计(人民币)、国家、类型等项目的请款单,费用总计人民币803761.33元。

为了证明该请款单涉及的专利申请代理业务情况,弘权公司提交了每项专利申请的外方账单(内容包含账单号、付款事由、双方卷号、费用明细、收款银行、收款账号)、国外专利局通知书(内容包含申请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汇款附言注明外方账单号)、中国民生银行即期结汇/购汇/外汇买卖申请书(购汇用途:往境外付,知识产权注册代理服务费支出)、中国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回单(付款)等证据。

关于尚未请款的款项金额,弘权公司提交了列明39件美国、欧洲、印度专利、尚未递交的4件俄罗斯专利和1件韩国专利的弘权卷号、申请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涉外新申请官费(美元)、涉外新申请服务费(美元)、涉外费用总计(美元)、汇率、当日汇率金额(人民币)、开发票抵扣税款6%、国家、类型、费用合计(人民币)等项目的请款单、费用总计人民币955138.71元。

为了证明该请款单涉及的专利申请代理业务情况,弘权公司提交了每项专利申请的外方账单(内容包含账单号、付款事由、双方卷号、费用明细、收款银行、收款账号)、国外专利局通知书(内容包含申请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汇款附言注明外方账单号)、中国民生银行即期结汇/购汇/外汇买卖申请书(购汇用途:往境外付,知识产权注册代理服务费支出)、中国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回单(付款)等证据,并提交了弘权公司与乐视集团耿瑞敏就部分专利申请撰写、递交等问题进行沟通的电子邮件。

2020年6月12日,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变更名称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弘权公司确认所涉专利申请人均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视网公司。

本院要求弘权公司就部分外文证据进行翻译,并要求双方当事人核对相关证据的原件、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相关费用的计算和核实,但乐视网公司明确表示不予核实。

上述事实,有《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相关发票、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乐视网公司与弘权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认真依约履行。

根据涉案协议约定,弘权公司负责代缴乐视网公司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乐视网公司应按约向弘权公司支付代理费和相应的代缴官方费用。

乐视网公司应在收到弘权公司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弘权公司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的费用。

因此,弘权公司依约履行专利代理业务所产生的代理费及其代缴的官方费用,乐视网公司依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涉案请款单包括官费、涉外代理服务费、代理费、涉外税费等相关费用,弘权公司提交了每项专利申请的外方账单(内容包含账单号、付款事由、双方卷号、费用明细、收款银行、收款账号)、国外专利局通知书(内容包含申请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汇款附言注明外方账单号)、中国民生银行即期结汇/购汇/外汇买卖申请书(购汇用途:往境外付,知识产权注册代理服务费支出)、中国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回单(付款)等证据,足以表明弘权公司依约履行了涉案协议约定的专利代理事宜,代垫了官费、涉外代理服务费等费用,并产生了专利代理费用。

乐视网公司对上述证据拒绝审核确认,亦未提供反驳证据。

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乐视网公司依约理应向弘权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共计1758900.04元。

综上所述,弘权公司主张乐视网公司支付所欠费用1754902.71元,低于其证据显示的款项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涉案协议未约定乐视网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乐视网公司因其逾期未付相关费用应当赔偿弘权公司经济损失,本院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判令乐视网公司向弘权公司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754902.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8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94元,由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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