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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深圳市方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3415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深圳市方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深圳市方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415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露。

被告:深圳市方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建新路**怡龙枫景园1A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7E087。

法定代表人:邓乐超。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与被告深圳市方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朴振奎(PARKJINKU)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朴振奎(PARKJINKU)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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