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04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智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3A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KAY7J。
法定代表人:高明春。
被告:高明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亿智壕科技有限公司、高明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