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6刑初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运来,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柯于河,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伟平,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元龙,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斌海,男,2001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起旭,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闵兴国,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高新技术开发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东兴,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七秀,女,1976年8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高新技术开发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智勇,北京信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华平,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天利,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文和,男,1968年7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
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海燕,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天文,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运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指控被告人谭伟平、谭斌海、闵兴国、孙七秀、高华平、王文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被告人刘天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邓莉莉,检察官助理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运来及其辩护人柯于河,被告人谭伟平及其辩护人刘元龙,被告人谭斌海及其辩护人李起旭,被告人闵兴国及其辩护人沈东兴,被告人孙七秀及其辩护人张智勇,被告人高华平及其辩护人张天利,被告人王文和及其辩护人高海燕,被告人刘天文及其辩护人赵根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运来伙同林为化(另案处理)在未取得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后存放在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31号林为化租赁的仓库内,并对外进行销售。
其中,被告人张运来负责运送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及代收货款。
经核实,被告人张运来已运送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共计28万余件。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31号内查获扣押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全聚德烤鸭手提袋、专用酱袋、包装袋等包装材料,共计23万余件。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识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假冒注册商标罪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谭伟平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真空包装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帐房村43号出租平房内加工制做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谭斌海受谭伟平指使,参与加工制做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负责对外运送。
经核实,被告人谭伟平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159万余元;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斌海参与销售数额为人民币71万余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谭伟平车牌号为×××机动车、无号牌金杯车及其暂住地查获扣押4只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48袋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烤鸭酱、真空包装机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39.2元。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闵兴国、孙七秀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封口机、打码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商品,在其暂住地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31号北院及北京市大兴区北藏村镇马村村委会西200米出租房内加工制做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经核实,被告人闵兴国、孙七秀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29万余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闵兴国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暂住地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31号北院及北京市大兴区北藏村镇马村村委会西200米出租房内查获扣押120盒全聚德年货全鸭礼盒、280只半成品烤鸭、16000袋全聚德烤鸭酱袋、2750个全聚德包装袋(原味)、封口机、打码机等物品。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上述起获的已组装或可组装成套的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40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高华平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真空机、打码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碾子坟144号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小苑上村一出租房内加工制做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经核实,被告人高华平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27万余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高华平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其暂住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小苑上村一出租房及北京市丰台区碾子坟144号出租房内查获扣押135只1000克全聚德原味烤鸭、64只1000克全聚德五香味烤鸭、10个全聚德百年经典礼盒、315个全聚德1000克五香味烤鸭塑料袋、58个透明塑料包装烤鸭、打码机、真空机、塑封机等物品。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690元。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文和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封袋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幼儿院对面一出租房内加工制做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经核实,被告人王文和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4240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文和暂住地查获扣押27只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塑料袋包装的烤鸭、576个全聚德包装袋(五香味)、543个全聚德包装袋(原味)、212袋全聚德烤鸭专用酱、1588只未带有商标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烤鸭、金属材质封袋机、金属材质打印日期机等物品。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上述起获的已组装或可组装成套的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5840元。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刘天文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从谭伟平等人处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全聚德年货全鸭礼盒等商品,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加价对外销售。
经核实,被告人刘天文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43万余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刘天文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内查获扣押52只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年货全鸭礼盒等物品。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为人民币2080元。
被告人张运来、谭伟平、谭斌海、高华平、闵兴国、孙七秀、王文和、刘天文于2019年8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运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认为被告人谭伟平、谭斌海、闵兴国、孙七秀、高华平、王文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认为被告人刘天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运来、谭伟平、谭斌海、高华平、闵兴国、孙七秀、王文和、刘天文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认可。
被告人张运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运来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自身身患严重疾病。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运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伟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伟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少。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谭伟平从宽处罚。
被告人谭斌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斌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获利,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谭斌海从宽处罚。
被告人闵兴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闵兴国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闵兴国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七秀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七秀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孙七秀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华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华平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家庭条件困难。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华平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文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文和犯罪数额较小,社会影响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文和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天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天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情节,系犯罪未遂。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天文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运来伙同林为化(另案处理)在未取得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后存放在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31号林为化租赁的仓库内,并对外进行销售。
其中,被告人张运来负责运送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及代收货款。
经核实,被告人张运来已运送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共计28万余件。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31号内查获扣押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全聚德烤鸭手提袋、专用酱袋、包装袋等包装材料,共计23万余件。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识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1)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31号扣押标有全聚德字样的包装材料,包括不同规格全聚德烤鸭手提袋、包装袋和荷叶饼袋等全聚德包装材料共计23万余件;
(2)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张运来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甲27号院3号楼3单元402号查获扣押纸质物流单据17张;
(3)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扣押张运来使用的金色苹果手机、黑色OPPO手机各一部。
2.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鉴别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在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31号扣押的23万余件全聚德包装材料均系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产品。
3.证人唐某证言,证明其丈夫张运来帮助林为化运输袋子,运送具体情况其不知情。
林为化的仓库位于海慧寺31号一层,库房是林为化和蔡初周承租的。
4.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其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31号的房屋出租给蔡初周,已出租十三四年。
5.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张运来手机中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其中张运来微信昵称为“@运来@”,绑定手机为135XXXX****。
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张运来通过微信按照林为化的指示向多人运送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
经统计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张运来运送假冒全聚德包装材料的数量共计28万余件。
6.被告人张运来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受林为化雇佣,帮林为化运送标有“全聚德”标识的烤鸭外包装。
其不清楚这些外包装的真假,其只挣运费。
林为化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告知其接货地点,其接完货后再将货送给客户或者直接拉到仓库。
有时对方把货款给我,我扣除运费后再转给林为化。
接货地点有几个,一个是南五环志远西桥附近路边,一个是丰台区久敬庄附近路边,还有一个是南四环附近路边。
每次接货地点都不一样,得看送货的大车停在哪,其就去哪接货。
仓库在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31号一层的两间出租房,面积共15平米,库房是林为化租的。
经常送货的人和地点有:(1)老王,电话153XX****XX,一般是菜户营桥和丰益桥附近;
(2)万柳桥宾馆,电话132XX****XX,刚开始给这个人送到万柳桥广济医院附近,后来这个人的送货地址换到了大兴区芦求路和黄良路的交叉口附近;
(3)小河小舅子,电话158XX****XX,其经常给他送货至丰益桥附近,也送到过菜户营桥附近;
(4)万柳桥,电话186XX****XX,经常给他送到万柳桥附近;
(5)老高,电话183XX******,182XX****XX,送货地址基本上是五环路和京良路交叉处附近。
经辨认,被告人张运来指出“万柳桥”是谭伟平,“万柳桥宾馆”是闵兴国,“老高”是高华平,“小河小舅子”是王双和,“老王”是王文和。
7.被告人谭伟平供述,证明其制做假全聚德烤鸭的包装材料系从林为化处购买,林为化有时让司机给其送货,该司机的微信昵称为“@运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假冒注册商标事实(一)被告人谭伟平、谭斌海假冒注册商标事实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谭伟平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真空包装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帐房村43号出租平房内加工制做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谭斌海受谭伟平指使,参与加工制做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负责对外运送。
经核实,被告人谭伟平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150余万元;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斌海参与销售数额为人民币70余万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谭伟平车牌号为×××机动车、无号牌金杯车及其暂住地查获扣押4只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48袋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烤鸭酱、真空包装机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核实,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1)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谭伟平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账房村43号出租平房及谭伟平车牌号为×××号机动车、无号牌金杯车内扣押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全聚德烤鸭纸质手提袋、塑料包装袋、卷饼包装袋、烤鸭等全聚德包装材料共计2万余件,以及未带有商标的面饼、塑封袋、烤鸭酱、及真空包装机等;
(2)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谭伟平、谭斌海使用的金色iPhone6、白色iPhone8plus、白色OPPO手机各一部。
2.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鉴别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在北京市丰台区帐房村43号出租平房、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及无号牌金杯车3处扣押的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烤鸭酱、饼、包装材料均系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产品。
3.证人熊某证言,证明其丈夫自2018年年底开始多次向家中带回鸭子及带有“全聚德”标识的盒子、塑料袋、真空袋等物品。
4.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对被告人谭伟平使用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其中谭伟平常用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老四”,绑定手机号为186XXXX****。
案发前,被告人谭伟平多次通过微信从微信号为“小林子(jiaxin1352201****)”等人处购买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交易金额达数十万元;
2018年10月至案发前,被告人谭伟平通过微信向微信号为“京华饭店(A624397314)”“明辉特产(chen1851140****)”等30余人(不包括刘天文)销售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2000余只,微信转账烤鸭钱款7万余元。
除向他人销售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之外,被告人谭伟平也向微信号为“京华饭店(A624397314)”“23革新里(wxid_haxtdwlst91p21)”等人销售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饼、酱及盒子等;
2019年4月至案发前,被告人谭伟平通过微信指使被告人谭斌海包装制做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以及帮忙运送烤鸭。
(2)对被告人刘天文使用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其中,被告人刘天文常用微信账号“×××”,微信昵称为“小僵尸”,绑定手机号为186XXXX****。
2018年6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刘天文从被告人谭伟平处购进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共计4万余只,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烤鸭款项共计150余万元;
2019年4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刘天文多次让被告人谭斌海制做及运送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
(3)对被告人谭斌海使用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其中,谭斌海常用微信账号为“×××”,绑定手机号为135XXXX****。
谭斌海在微信中按照谭伟平的指示,包装制做以及帮忙运送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
5.被告人谭伟平供述,证明其从2018年6、7月份开始加工假冒全聚德牌烤鸭并往外销售。
2018年其来京后工作一直不稳定,后来其经营的小卖部拆了,其就想着加工假冒的全聚德牌烤鸭往外卖。
其开始四处联系准备各种材料和包装。
其先通过小林子买来带有全聚德品牌标识的各种包装,到附近的市场采购卷饼、酱和真空袋,然后又从超市里挑选了一种烤鸭,联系烤鸭的厂家,从二手市场买了一台二手真空包装机,开始自己加工,加工好了之后,其开始四处联系导游,把烤鸭卖给他们,后来其觉得销量不大,其就联系了刘天文,让他联系他认识的导游,其把加工好的假冒全聚德烤鸭卖给刘天文,刘天文再卖给他认识的导游。
到了2019年4月,其儿子也没有工作了,其就让儿子帮其加工烤鸭,负责卸货、装货、加工烤鸭等。
就这样一直干到2019年8月7日,被民警查获。
其不清楚卖出去多少成品假冒全聚德品牌烤鸭,但可以通过其批量采购的其他品牌烤鸭数量推算,除了剩下的几只,其余的都卖出去了。
其没有销售账本和记录,也没有进货账本和记录,其微信聊天记录里有一部分进货的订货单据和转账记录。
其销售结算方式都是微信转账和扫码结算。
其微信名“老四”,微信号:×××;
林为化微信名“小林子”;
刘天文微信名“小僵尸”,微信号×××。
其一般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买烤鸭和包装材料的钱,刘天文也是通过微信支付的向其买烤鸭的钱。
6.被告人谭斌海供述,证明2019年4月左右,其没有工作,其父亲就让其帮忙加工假冒的“全聚德”烤鸭,包装材料都是其父亲购入的,其不知道怎么联系进货。
其负责把酱和卷饼都装到带有“全聚德”商标的包装袋里,并打包装快递。
其父亲负责销售、定价、向外推销。
其和父亲加工假冒“全聚德”烤鸭的成品都已经卖出去了,家里应该没有存货,一般都是现做的。
7.被告人张运来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向“万柳桥”运送过全聚德原味烤鸭塑料袋、纸质黄色手提袋等全聚德包装材料。
经辨认,被告人张运来辨认出“万柳桥”是谭伟平。
8.被告人刘天文供述,证明其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从谭伟平处购进假冒全聚德品牌的烤鸭,再对外销售给导游。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闵兴国、孙七秀假冒注册商标事实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闵兴国、孙七秀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封口机、打码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商品,在其暂住地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31号北院及北京市大兴区北藏村镇马村村委会西200米出租房内加工制做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经核实,被告人闵兴国、孙七秀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29万余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闵兴国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暂住地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31号北院及北京市大兴区北藏村镇马村村委会西200米出租房内查获扣押120盒全聚德年货全鸭礼盒、280只半成品烤鸭、16000袋全聚德烤鸭酱袋、2750个全聚德包装袋(原味)、封口机、打码机等物品。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实,上述起获的已组装或可组装成套的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1)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闵兴国与孙七秀暂住地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31号北院、承租库房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马村村委会西200米出租房及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内扣押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全聚德烤鸭手提袋、包装袋、烤鸭、半成品烤鸭,及封口机、打码机等;
(2)公安机关扣押闵兴国持有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粉色OPPO牌手机1部、金色荣耀牌手机1部。
2.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鉴别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在×××的机动车、大兴区北臧村镇马村村委会西200米出租房、大兴区黄良路31号北院内扣押的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烤鸭酱、包装材料等均系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产品。
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18年12月15日,党某将黄良路31号北院出租给闵兴国,房屋用途为生活用房,租赁期限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止。
4.证人赵某2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7年10月将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马村村委会西200米的平房出租给闵兴国与孙七秀,口头约定租期二年。
经辨认,其指认闵兴国、孙七秀系大兴区北臧村镇马村村委会西200米出租房的租户。
5.证人党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8年12月将大兴区北臧村黄良路31号北院出租给闵兴国,并与孙七秀签订租赁合同。
经辨认,其指出孙七秀系在大兴区北臧村黄良路31号北院内与其签订租房合同的女子。
6.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对被告人孙七秀使用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其中,被告人孙七秀微信昵称为“埋头苦干”,其通过微信伙同被告人闵兴国对外销售假全聚德烤鸭,经其手销售假全聚德烤鸭的数量为3600余只,销售单价为40元、43元、45元、80元、120元不等,共收微信转账款8万余元。
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日,孙七秀通过支付宝向林为化转账10余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对被告人闵兴国使用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其中,被告人闵兴国在微信上对外销售假全聚德烤鸭,并且被告人闵兴国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中有孙七秀和买家交易假全聚德烤鸭的语音内容。
被告人使用昵称为“闵/min1871013****”的微信伙同孙七秀销售假全聚德烤鸭的数量约为4000余只,销售单价有38元、39元、40元、45元不等,数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
7.被告人闵兴国供述,证明2019年3月,其准备着手卖假的全聚德鸭子,其在北京市丰台区万柳桥附近找到了一个自称“鸭王”的人,对方说可以提供鸭子,随后其把联系方式留给了这个人。
后来其在租住的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31号北院内开始经营,其自己找地儿印制了卖全聚德鸭子的名片,在北京各个景区发放,后来就有人加其微信,其手机里应该有四五十个人和其有过交易,其平时都会找一个姓林的人购买印有全聚德字样和图案的包材,买回来后将鸭子和包材进行制做,形成全聚德烤鸭成品礼盒进行销售。
和其联系的大多都是导游,对方通过电话或微信与其联系,对方要多少其就准备多少,对方告知其送到哪里其就开车去送货,大多都是宾馆或是停靠在景区的大巴,其妹夫闵旭辉有时也帮其送货。
2019年8月7日5时许,其在睡觉时被民警抓获。
所有订单都是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其和妻子孙七秀还有妹夫一起做,其主要负责整体的经营,内容是联系包材和烤鸭等制做材料,然后在出租房里进行重新封装,有买家和其联系其就按照需求进行制做,平时收钱和打款都是在微信里操作;
孙七秀负责包装烤鸭,也会收款和打账、记录交易记录;
妹夫闵旭辉帮其送货。
其明知销售的是假冒全聚德的鸭子。
8.被告人孙七秀供述,证明2019年3月,其和闵兴国在丰台区万柳桥附近遇到一个朋友,那个人问他们还做不做烤鸭生意,称可以提供半成品烤鸭,其就把电话留给了那个人,之后就有人与其联系,每隔半个月左右给其送一次货。
其和闵兴国都负责联系送半成品烤鸭的人,一般都是送鸭子的在微信上问其需要多少只,其和闵兴国谁看到微信消息了谁就回复。
其只知道货是从河北省出来的,其不认识送烤鸭的人。
假冒全聚德烤鸭的包装材料是从一个叫“林子”的人手里买的,一般都是其和闵兴国通过微信把需要包材的数量、样式告诉他,他再安排人把包材直接送到中途的地点,闵兴国再按照地址把包材拉到家里面。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高华平假冒注册商标事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高华平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真空机、打码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碾子坟144号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小苑上村一出租房内加工制做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经核实,被告人高华平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27万余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高华平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其暂住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小苑上村一出租房及北京市丰台区碾子坟144号出租房内查获扣押135个1000克全聚德原味烤鸭、64个1000克全聚德五香味烤鸭、10个全聚德百年经典礼盒、315个全聚德1000克五香味烤鸭塑料袋、58个透明塑料包装烤鸭、打码机、真空机、塑封机等物品。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实,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价格为人民币8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1)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高华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小苑上庄和丰台区碾子坟144号出租房内,扣押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包装材料、酱、饼、透明塑料包装烤鸭、打码机、真空机、塑封机、蓝色华为手机等物品的情况。
(2)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高华平驾驶的×××机动车内扣押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10套百年礼盒(成品烤鸭)。
2.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鉴别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在房山区青龙湖小苑上庄和丰台区碾子坟144号出租房,以及×××机动车内起获的标有全聚德包装材料、酱、饼、包装盒等物品,均系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产品。
3.证人于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青龙湖镇小苑上庄出租房系被告人高华平承租。
经其辨认指出,被告人高华平就是租用其房屋的男子。
4.证人汪某(御尊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证言,证明御尊坊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产品系稻香承德食品有限公司的成品密封包装烤鸭。
2019年8月5日,微信昵称为“全聚德烤鸭果脯配送”的人向其订购烤鸭,并转账5000元。
5.证人孟某证言,证明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高华平给导游配送假冒全聚德烤鸭的情况。
6.证人杜某证言,证明2019年8月7日,其帮导游孟某代收假全聚德烤鸭的情况。
7.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被告人高华平使用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其中,高华平微信昵称为“全聚德烤鸭果脯配送”,其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通过微信向多名导游销售烤鸭,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被告人高华平通过微信订购全聚德包装材料、封口机、半成品烤鸭。
8.被告人高华平供述,证明2018年3月份左右,闵老板找到其,告知其可以从他那里拿假冒全聚德烤鸭的货,由其销售给导游,其可以从中挣取不少的差价,于是其开始从事这个活动。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其一直从闵老板处低价购入、高价销售给导游,从重挣取差价。
由于有淡旺季的差别,这个活动价格不固定,相对较多的价格是其从闵老板处以38元购入,其以45元的价格卖给导游。
2019年5月,闵老板找到其,告知其可以通过闵老板处购买原材料(包括裸鸭、鸭饼、酱、包装、纸壳外包装等),由其自己包装再销售,这样其能挣的更多。
之后闵老板向其提供了上述原材料,以及3台打码机、1台塑封机、1台真空机,其通过自己包装再销售的方式,每只鸭子能多挣2元钱。
经辨认,被告人高华平指出被告人闵兴国就是其所称的“闵老板”。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被告人王文和假冒注册商标事实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文和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封袋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幼儿院对面一出租房内加工制做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经核实,被告人王文和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4000余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文和库房查获扣押27只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塑料袋包装的烤鸭、576个全聚德包装袋(五香味)、543个全聚德包装袋(原味)、212袋全聚德烤鸭专用酱、1588只未带有商标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烤鸭、金属材质封袋机、金属材质打印日期机等物品。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实,上述起获的已组装或可组装成套的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销售价格为人民币4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1)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王文和库房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幼儿园对面平房内无号出租房扣押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全聚德烤鸭手提袋、百年礼盒、塑料袋、烤鸭、烤鸭酱,锡纸包装、塑料包装烤鸭及金属材质封袋机、金属材质打印日期机等物品。
(2)公安机关扣押王文和使用的金色OPPO手机一部。
2.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鉴别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在丰台区第五幼儿园对面平房内无号出租房扣押的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烤鸭酱、包装材料等均系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产品。
3.证人姬某证言,证明其于2019年3月中旬将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幼儿园对面平房院内平房出租给王文和,王文和称租房用作仓库。
4.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被告人王文和使用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被告人王文和的微信昵称为“北漂153XXXX****”,案发前,被告人王文和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共计人民币4千余元。
5.被告人王文和供述,证明2019年2月份,其和爱人一起到北京务工,其就想租间平房,自己开个小作坊生产、加工“全聚德”牌烤鸭,然后卖钱花,其他品牌的烤鸭是其从一个姓孔的男子那里买来的,酱是从一个姓白的男子那里买的,包装材料是从一个浙江男子那里购买的,然后其就在出租平房里加工成“全聚德”品牌的成品烤鸭,然后其找小超市卖给他们。
烤鸭是11.5元和15元一只的都由,酱是0.5元一袋,带有全聚德商标的塑料袋和手提袋都是1元一个,包装盒1.5元一个,带有全聚德商标的酱袋0.1元一个。
15元进的烤鸭其包装完后卖20元一只,11.5元进的烤鸭其包装完卖16、17元。
其记不清一共加工了多少带有“全聚德”商标的成品烤鸭,其没有账本记录。
6.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文和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刘天文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从谭伟平等人处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全聚德年货全鸭礼盒等商品,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加价对外销售。
经核实,被告人刘天文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43万余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刘天文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内查获扣押52盒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年货全鸭礼盒等物品。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实,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张运来、谭伟平、谭斌海、高华平、闵兴国、孙七秀、王文和、刘天文于2019年8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1)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刘天文×××号牌金杯车内扣押全聚德年货全鸭礼盒52盒、记账纸本及笔记本等。
(2)公安机关扣押刘天文、李某使用的手机。
2.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鉴别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在刘天文×××号牌金杯车内查获扣押的52盒全聚德年货全鸭礼盒系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产品。
3.证人于某2证言,证明北京宫御坊食品有限公司主要卖给刘天文糖葫芦、驴打滚、茯苓夹饼及果脯,没有卖给刘天文烤鸭。
4.证人肖某、李某、彭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作为导游,为了自己获利或根据手下导游需求,自2018年四五月开始以约45元每只的价格从刘天文处订购全聚德烤鸭,再以88-128元每只的价格卖给游客。
经辨认,肖某、李某、彭某辨认出刘天文。
5.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对被告人刘天文使用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其中,被告人刘天文常用微信号为“×××”,微信昵称“小僵尸”,绑定手机号为186XXXX****。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天文通过微信向80余人销售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共对外销售烤鸭1万余只,烤鸭款合计14万余元。
(2)对证人李某使用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其中,李某的微信账号为“×××”,微信昵称为“Li-Ye”,绑定手机号为139XXXX****;
李某共从刘天文处购进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400余只,支付烤鸭款1万余元。
6.被告人谭伟平供述,证明其在制售假冒全聚德品牌烤鸭过程中,为扩大销路,将假冒全聚德品牌的烤鸭卖给刘天文,再由刘天文对外销售。
其和刘天文之间不存在雇佣及其他关系。
7.被告人刘天文供述,证明其从谭伟平处拿的烤鸭都是谭伟平包装好的,外包装和礼品盒都带有“全聚德”商标。
其不知道谭伟平的烤鸭是从哪买的,但肯定不是全聚德的。
其销售的全聚德烤鸭是假冒的,其从谭伟平处进价是34元,其卖45元一只,市场正规的全聚德烤鸭是68元。
假冒全聚德的商标是因为全聚德是专门做烤鸭的北京老字号。
其对外销售的方式是从微信和QQ上加一些导游交流群,发布卖果脯烤鸭的广告,其微信名为“小僵尸”,微信号是“×××”。
导游加其好友后,其告知他们果脯烤鸭的价格,他们觉得合适就跟其订货,其就按照地址送货。
其从2018年8月左右开始卖,共卖了7千只左右,营业额大概有31.5万元人民币,从中获利大概4万多元人民币。
民警扣押的5个笔记本是其记录卖烤鸭的账本,其从谭伟平处进货没有账本,一般都是其给谭伟平打电话,告知谭伟平需要多少只烤鸭,然后其去谭伟平家中拿包装好的烤鸭,事后其再给谭伟平支付宝转账或者现金结账。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1.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全聚德”(第17800260号)商标注册人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在有效期内;
2019年1月1日,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全聚德”的各类注册商标。
2.证人贺某证言,证明其受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举报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万柳西园北路5号楼院内纪家庙地铁站附近等多地制售假冒“全聚德”品牌烤鸭。
3.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破获情况及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运来伙同他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谭伟平、谭斌海、闵兴国、孙七秀、高华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文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刘天文销售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运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谭伟平、谭斌海、闵兴国、孙七秀、高华平、王文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天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天文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文从谭伟平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加价对外销售,其积极实施销售行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不符合从犯认定条件,故对其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
被告人王文和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次犯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从重处罚;
鉴于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运来、谭斌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随案移送的物品本院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伟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天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闵兴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七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高华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运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谭斌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文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九、随案移送的物品本院依法予以处理(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