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2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玮,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蕾,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巧用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川北路****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QPUK3P。
经营者:吴华娣。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巧用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2020年10月28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