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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程树芝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754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程树芝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程树芝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4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程树芝烟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南路**上渔舫旁)。

经营者:程付芝,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程树芝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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