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91号原告:阮从锐,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博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七路东方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3162X1。
法定代表人:周华平。
被告:深圳市永兴旺硅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第二工业区定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428XA。
法定代表人:周家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华平,男,汉族,1998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从锐诉被告深圳市永博钟表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兴旺硅橡胶有限公司、周华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