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8652号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
法定代表人:杨振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同强,男,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div>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烛龙公司)与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烛龙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烛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